第三条

有效

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