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或者地质公园予以保护和利用:
(一)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重要的古生物化石分布区;
(二)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火山、瀑布、岩洞、石林、岩体等奇特地质景观和岩石、矿物的典型产地;
(三)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质灾害遗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建立保护区的其他地质遗迹。
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