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第二节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地质环境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采矿权人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应当按照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适时对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接受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