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采矿权人对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进行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从废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