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命名第八条有效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使用权人申请办理森林公园登记命名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未经登记命名不得冒用森林公园名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