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登记命名的森林公园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责令停止使用森林公园名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