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未经登记命名冒用森林公园名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