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手续,并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