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环保、卫生等相关手续,并服从森林公园管理组织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