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在森林公园出入口、功能区、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设置明显的导游标志。导游标志应当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