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五章 利用与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在森林公园出入口、功能区、游览区、重要景点、游径端点和险要地段,设置明显的导游标志。导游标志应当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