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五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禁止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因重大节日或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特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活动承办单位应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