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四条已废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