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废止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市(地)、县(市、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未处罚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处罚或者直接实施处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