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状况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