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水污染防治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和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鼓励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