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跨界协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纠纷,有关人民政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