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发生跨市界流域的水污染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协助相邻地区共同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