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