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已废止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当保证该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无法运行的,设施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