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因地制宜,设立湿地保护小区。

需要设立湿地保护小区的,由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湿地保护小区建设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