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核退费用。因民办学校虚假宣传或者因学校的违法行为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