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并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费用,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