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民办学校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应当遵守义务教育招生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