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辱骂、殴打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