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侨房被鉴定为危房,需要予以拆除的,业主或代管人在拆除前应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拆除的侨房,拆迁时应按原侨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