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三十一条有效侨房被鉴定为危房,需要予以拆除的,业主或代管人在拆除前应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后拆除的侨房,拆迁时应按原侨房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