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已发还产权并退还使用权的侨房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倒塌的,业主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获得拆迁补偿:

(一)按侨房占地面积调换相等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房屋;

(二)按侨房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计价补偿;

(三)按侨房建筑面积调换相等建筑面积的新建住宅房屋,但业主须按新建房屋的基本工程成本价向拆迁人补交房价款。

拆迁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倒塌的华侨自管私房,按侨房占地面积,以同类区域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计价补偿。

拆迁已发还产权但未退还使用权的侨房(含执行指导租金的侨房),以及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倒塌的侨房,按侨房倒塌前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