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有效房屋拆迁公告发布时,拆迁人应同时书面通知业主或其代理人。业主或其代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的,可向市国土房产部门提出不超过三十日的延期申请。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国土房产部门代办拆迁补偿手续,并依法办理公证和证据保全后,予以拆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