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侨房租赁,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

本办法实施前已租赁但未办理租赁登记的侨房,租赁双方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协商租赁,办理租赁登记。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房屋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