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第三章 侨房租赁第十六条有效侨房租赁,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向国土房产部门办理租赁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租赁但未办理租赁登记的侨房,租赁双方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协商租赁,办理租赁登记。协商不成的,出租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回房屋使用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