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