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