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规定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