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其中,按照规定应当移交产权的,产权一并移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