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和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肃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