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参加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城市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