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