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停放车辆;

(二)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盆花、开垦种植蔬菜;

(四)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