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