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为保障妇女权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