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第二条有效凡特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