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离婚时男女双方均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女方有优先选择的权利。女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在财产分割时应给予适当照顾,男方应依法承担抚育费。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