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保障妇女权益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对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的,任何人不得干涉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限制、阻挠离婚妇女对其子女的探视权。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