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机动车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时,应当停车让行。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距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三十米处设立警示牌,机动车在该区域行驶时应当减速慢行。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应当减速、避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