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架设横跨道路的临时设施,其底部距机动车道路面不得小于五米,距非机动车道不得小于四米。

沿街建筑物向道路延伸的物体,以及设置在道路上的支撑物体,其底部距地面不得小于二点五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