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及养护维修。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叉、重叠部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