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所偷取和破坏的管线井盖的数额,每个处一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所收购的管线井盖及器材的价值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