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所偷取和破坏的管线井盖的数额,每个处一千元罚款。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所收购的管线井盖及器材的价值处以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