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私自接用路灯电源;

(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