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私自接用路灯电源;(二)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挂浮物,架设各类缆线;(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