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厦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