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和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尚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实行分流。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