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渍、减污、分流、净化、再用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扩建、改建的排水设施(包括单位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尚未分流的排水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实行分流。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