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破路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