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内的地下管线突发事故,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破路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城市道路挖掘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