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