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管理与防洪排涝第四十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损毁、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二)穿凿、堵塞、违反规定拆卸排水管道等排水设施;(三)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废液和废渣;(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擅自启动水闸;(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八)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