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

(二)穿凿、堵塞、违反规定拆卸排水管道等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废液和废渣;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擅自启动水闸;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

(八)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1日